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965号
原告:陈成,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6,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回族自治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回族自治县***镇阿阳东路北侧诚***商住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原告陈成与被告***回族自治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2023年6月12日原告陈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成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