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回族自治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965号 原告:陈成,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6,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回族自治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回族自治县***镇阿阳东路北侧诚***商住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原告陈成与被告***回族自治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2023年6月12日原告陈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成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