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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121民初71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乙,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特别代理。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2024年2月8日,原告吴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班荣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