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与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5民初18390号 原告: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与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的《万企报国共赢共生020产业园会员服务合同》(合同总标的金额为298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会员服务费15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7218.75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年利率3.85%上浮50%即年率5.775%标准,自2020年9月25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24日;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上述年利率5.775%标准另计;息随本金清);3.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1512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88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万企报国共赢共生020产业园会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铜牌会员服务,其中包括申请政府资助补贴资金累积500万元以上的核心服务内容和《企业梳理诊断治理系统及商业模式方案》课程等六项免费附加服务内容。《万企报国共赢共生020产业园会员服务合同》对合同服务内容、合同款项及服务目标约定、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宜等都作出了详细约定。上述会员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告支付了会员服务费150000元并向被告提供了客户信息采集表、企业组织机构图和职能管理图、企业纳税报表等全部相关资料。被告仅向原告拟定了培育项目计划及向原告推送了部分项目信息,但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申请政府资助补贴资金”实质性的服务,至今未为原告办理过任何政府补贴申报项目。另据了解,自2021年4月初开始,被告的大部分员工相继离职,其中与原告对接项目的负责人、联系人***和***亦已经离开被告公司。被告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的实际办公地点也已关门歇业。2021年4月25日后,被告未再为原告提供任何服务,被告实际上已经以其实际行为单方终止向原告提供推送项目等会员服务。2021年6月18日,原告在微信群名为“【佛山】华凯电梯政府补贴服务群”微信里向被告发出要求被告提供与原告对接项目相关事宜的具体联系人及为原告提供相关服务的信息后,被告至今未有作出任何回复。又查,深圳市万企报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企公司)是被告的最大股东,其持股比例为70%。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粤03破申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深圳万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其作为被告的大股东,被告名下的相关财产极有可能会因此被列为深圳万企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破产清算,如此必然严重影响被告的企业法人主体地位及被告履行相关合同的行为能力。而实际上,被告已无能力继续履行与原告的服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另外,被告方对接原告服务事务的相关负责人***对此以微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原告目前被告已经进入破产清算,被告已不能继续为原告提供任何服务,并通知原告尽快提起诉讼。因此,双方的服务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应当立即退还服务费给原告,并应向原告赔偿相应的损失。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诉请。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采信,并据此结合原告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2020年9月21日,华凯公司(甲方)与万企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万企报国共赢共生020产业园会员服务合同》,约定:华凯公司购买万企公司的铜牌会员服务,其中核心服务内容为资金咨询服务类的申请政府资助补贴资金累积500万元以上。甲方权利义务: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了乙方更好更快地完成双方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乙方安排专员对甲方公司做详细信息调查,并给出因完成咨询服务内容所需的资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文件、资质文件、财务数据、知识产权、人员资料等),甲方须积极并及时配合提供与咨询服务内容有关的各项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遇紧急情况需甲方提供与咨询服务内容有关的各项资料时,乙方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并给予一定时间准备资料,如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而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2.本合同签署时,甲方如有无需乙方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的内容应在本合同特别约定中注明,如未注明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可提供本合同有效期的所有政策咨询服务,否则视为甲方违约。3.乙方从开始准备政策咨询服务所需资料至完成政策服务成果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书面确认。合同期间乙方完成政策咨询服务或者融资类服务后,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第二节(或第六章双方特别约定或其他补充协议)约定比例及期限将服务费如期支付给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4.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符合政府要求可申报人才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员工名义申请政府资助补贴),当乙方为此成功给甲方提供了该类咨询服务时,无论该人才或员工是否还在甲方公司任职,甲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根据甲方公司财务数据、产品情况、运营情况、营销情况、商业模式等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乙方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会不定期将咨询服务内容以微信、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传送给甲方确认。2.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应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若(如有)涉及主体资质、地域限制等特殊限制无法完成咨询服务内容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前告知甲方是否聘请第三方咨询者或顾问完成约定服务事宜,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操作,因此涉及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3.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同意乙方或其关联方可将本次政策咨询服务内容中涉及的信息、过程及结果等相关信息(包括低不限于政府官网公开的企业信息、乙方上门提供服务的照片等)作为对外宣传或成功案例展示。如不同意,甲方可另行出具拒绝授权的书面文件。4.若甲方选定的服务包括企业诊断、人才招聘、市场拓展、商业模式全方位设计、财税辅导咨询等,乙方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服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服务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计五年。本合同服务期满前一个月内,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双方愿意续约,续约期限为五年。违约责任:1.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上合同,如甲方在合同期内以不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所收取的会员服务费及其他咨询服务费均不予退还;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乙方退还所收取的会员服务费及其他咨询服务费。……6.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必须遵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不得违约,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守约方为主张权益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双方特别约定:1.甲方无需乙方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的项目内容为:甲方正在申报的项且或已跟其他第三方签署的项目。除了上述要求之外的其他项目由乙方提供规划方案,双方确认方案后执行。合同期内如政府出台新政策,甲方有符合新政策可申报的新项目,甲方有权选择是否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如给乙方提供服务的项目,以甲方盖章后的项目确认函为准,乙方按项目确认函执行。2.经甲乙双方协定,万企报国共赢共生020产业园会员服务费29.8万元,甲方分两期支付:首款15万于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收到首款后开始服务。该会员服务费尾款14.8万以乙方协助甲方申报并获得政府公示资金累计满100万元,甲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付清会员服务费尾款14.8万元。3.合同期内,乙方仅收取甲方产业园会员服务费和政策咨询服务费。后续因某个项目申报需甲方额外投入资金成本的,乙方需提前告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申报该项目。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辅导甲方申报的项目所累计获得的政府资助补贴资金的公示金额需要达到100万元,如未达到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政策咨询服务费中扣除实际已支付乙方的产业园会员服务费的首款15万元,不足扣除的部分会员服务费,乙方承诺在合同终止后次月内给甲方退回差额。5.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乙方辅导甲方申报的项目所累计获得的政府资助补贴资金的公示金额需要达到500万元,如未达到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直接丛应支付乙方的政策咨询服务费中扣除实际已支付乙方的产业园会员服务费,不足扣除的部分会员服务费,乙方承诺在合同终止后次月内给甲方退回差额。6.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政策咨询服务合法合规,乙方协助甲方所申报的项目如有影响甲方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甲方有权放弃该项目。7.甲方支付于乙方的任何费用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内容与本章节特别约定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章节特别约定的内容为准。) 2020年9月24日,华凯公司通过银行向万企公司转账150000元,附言为万企报国020产业园会员服务费。 【佛山】华凯电梯政府补贴服务群是微信聊天群,2020年9月25日,“万企报国(佛山)客服”发布以下内容群公告:“大家好,我是万企报国(佛山)客服,我简单介绍下我司相关服务人员:@***负责申报项目咨询服务;@***负责贵公司知识产权事宜;@***是我们培育部门负责人,投诉和建议的服务专线:①手机号:181××××****;②微信号:181××××****[微信名:万企报国(佛山)客服];③邮箱:×××@qq.com;后期也会有更多项目申报的同事,由大家一起服务贵公司。温馨提示:感谢选择万企报国,为方便以后沟通,麻烦各位进群修改群昵称:姓名+岗位(部门、职务),多谢配合。”华凯公司该项目的联系人***加入了该群。万企公司该项目的联系人***也为该群成员。群成员还有***(万企公司人员,微信中自称为万企报国集团佛山子公司第一营业部总经理)、***(华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凯公司人员)等。根据该群聊记录反映:2020年9月末,万企公司相关人员对华凯公司进行实地走访、前期调研和收据企业详细信息等工作。2020年10月16日,万企公司肖辉灵群告知华凯公司受疫情影响相关企业的补贴信息,华凯公司回复称其公司未能达到补贴标准。2020年10月19日,万企公司人员群发起公司给华凯公司出具的项目培育规划方案。2020年11月3日、2020年12月3日,万企公司人员群发可以申请政府补贴的相关信息,并询问华凯公司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华凯公司均予否定。2020年12月23日,万企公司人员到华凯公司进行2021年项目规划培育。2020年12月25日,万企公司人员向华凯公司群发省相关项目申报信息。12月工作总结显示:一、已完成项目。1.推送了“工业技术改造备案证”;二、正常进行项目。暂未开展项目申报。三、培育项目。1.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和广东省科技创新券:企业匹配服务机构名单。2021年1月29日,万企公司人员群发2020年项目情况回顾总结、2021年项目规划展望。2020年总结:推送项目:1.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2.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3.工业技术改造备案证。2021年规划重点培育项目:1.佛山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2.佛山市科技创新券;3.广东省科技创新券。2021年3月1日,万企公司人员要求华凯公司尽快补全关于专精特新项目的申报材料。2021年3月11日,万企公司告知华凯公司已完成专精特新的申报材料。2021年6月18日,华凯公司***在群中问万企公司是否有人在跟踪华凯公司的相关业务,请相关人员回复并与华凯公司人员对接。此信息为该群的最后一条信息。 另查1,万企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登记成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深圳万企公司和深圳市万企报国唯爱到达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万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城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另查2,2021年5月26日,深圳中院受理深圳万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另查3,华凯公司因本案支付律师费1512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880元。 另查4,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万企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认为,华凯公司与万企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的《万企报国共赢共生020产业园会员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可知,涉案合同签订后,万企公司成立【佛山】华凯电梯政府补贴服务群微信群,双方就合同的履行进行积极沟通,至2021年3月份,该微信群比较活跃,双方沟通也比较顺畅,可认定该期间万企公司确有积极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此后,该微信群活跃度直线下降,甚至华凯公司在2021年6月18日在此提出万企公司是否有人跟踪其公司的相关业务问题后,直至本案庭审结束时,万企公司没有对此给予任何回复,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积极涉案合同约定义务,据此,结合万企公司已于2021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城分局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为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认定本案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现华凯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的《万企报国共赢共生020产业园会员服务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华凯公司没有直接通知万企公司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万企公司时即2021年9月26日(本院向万企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2021年7月27日起经过60日)视为解除通知到达万企公司。由于合同履行期间万企公司并未能协助华凯公司取得该合同核心服务内容(申请政府资助补贴资金)任何成果,现华凯公司请求万企公司退还会员服务费1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会员服务费150000元利息问题,如上文所述,万企公司在合同签订前期,确实有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期未能继续履行义务是由于公司运营出现问题,并非自始恶意不履行,故本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对华凯公司请求万企公司支付会员服务费的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华凯公司请求万企公司承担其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15120元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880元,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万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与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的《万企报国共赢共生020产业园会员服务合同》于2021年9月26日解除; 二、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会员服务费150000元予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 三、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120元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880元予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 四、驳回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5770元、财产保全费1391.09元,合计7161.09元(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7161.0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