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6民初31898号
原告:***,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21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的《XX电梯(供货安装)合同书》及其附件;2.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安装电梯的定金414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安装电梯定金414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后顺延至被告将上述安装电梯定金41400元全部返还给原告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4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3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一份《XX电梯(供货安装)合同书》及其附件,由被告为原告座落在佛山市顺德区的房屋内安装电梯。该合同第三条第1款:设备交货日期:被告收到预付款及供方收到经需方确认所有技术条款之日起50天内交货。第2款:安装工期:设备进场当天起35天内安装完毕。2021年7月19日,原告依该合同书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41400元作为第一期货款。所以,被告应于2021年10月12日前对上述电梯安装完毕。但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被告的业务员回复只能在2022年春节假期后才能帮原告安装。导致该房屋内的电梯井长期空洞,使原告在该房屋内的装修工人在2022年1月12日发生高空坠亡事故,原告的丈夫陈某在勒流维稳中心的见证下向死者家属赔偿了400000元。所以,根据该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400元。被告至今未安装该电梯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于2022年9月23日通知被告解除该电梯安装合同。综上所述,原告认为:首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电梯(供货安装)合同书》合法有效,应予以维持;其次,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安装需要施工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电梯安装合同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一、被告不存在逾期责任,因涉案场地一直处于装修状态,不具有安装电梯的条件,因此原被告一直在沟通场地的安装条件,安装时间应顺延至符合电梯安装条件的时间;二、涉案电梯已经制作完成,可以马上安装不存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意外事故与被告无关,被告对此不负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的规定,原告不能同时主张,此外,定金比例已经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超过定金最高限额。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就可以安装涉案电梯,但因为原告的场地不符合条件导致不能在第一时间安装,在符合安装条件后(2021年12月左右),又刚好处于疫情突发阶段,并且原告处又发生事故,原告要求被告暂停安装直至其通知后再安装,因此被告不存在逾期交付责任。根据民法典绿色原则,本案应该不浪费已经做好的相关产品,因此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其他已查明事实在论述部分进行综合认证。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如下事实:
2021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XX电梯(供货安装)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安装一台无机房乘客电梯;合同价为138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原告支付合同金额中的30%即41400元定金给被告作为第一期货款;原告逾期付款,被告顺延供货,逾期一个月以上交付定金的,被告保留调整价格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原告将电梯安装完毕调试厂检后3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即89700元作为第二期货款;在原告向被告提出移交本合同设备及相关资料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余款5%即6900元作为项目余款,被告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项后,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如原告原因使电梯设备暂未交付使用的,项目余款需在某某厂检合格之日起90天内结清;设备交货日期为被告收到预付款及收到经原告确认所有技术条款(包括土建布置图、规格参数表)之日起50天内交货,但经双方书面确认可以按原告工地实际工程进度调整供货时间;安装工期为设备进场当天起35天内安装完毕,遇停电和原告责任影响施工的,则完工时间顺延;如原告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或按本合同确认所有技术条款(包括土建布置图、规格参数表)的,顺延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的工作人员***转账支付了工程款41400元。
原告与被告的员工***在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通过微信聊天多次就如何安装电梯进行沟通,其中在2021年12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称“我刚和***(土建装修包工头)谈过,我们到时装梯的时候再敲,我们装电梯的时候有架,他现在没有平台架在”。2021年12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称“在吗”,***回复称“什么事?什么事?什么事?”“你那里过了年再进去装,因为我在众涌那里有几台梯要过年前装好”。原告又称“你上次说的那两块东西要不要敲?”“你上次发图上来那两块”,***回复称“到时我们装电梯的时候我们自己敲,因为他们现在没有搭架,他们敲不了的,半空高,到时我们装梯的时候我们自己搭架之后我们自己敲吧,哪里阻敲哪里”。原告继续称“如果可以的话,你年前帮我装了它吧,因为过年时怕有人进去,又没有阻挡”,***回复称“来不及啊,因为众涌良田那里有四个客户要年前帮他们装好,现在把人调回来9号、10号在那边装,装完他们回家。25号他们自己开车回去,所以来不及,年后我才帮你装吧,你叫包工头帮你拦阻一下”,“到时进去都要你帮忙登记,看怎样办手续,进去你那里装比较麻烦,要看看怎样办手续”。原告继续称“应该不用办的,应该不用吧”,“你又不是装很多天,你进去工作一两天的,他让你进的”,***回复称“不是的,你那里我们进去装梯起码十五天,十五天才能装好”,“应为八点后才能开工,下午六点就要收工,我问过保安了,我们要登记,好像还要办什么卡,进小区经常是这样的”,“我过年后看看几号进场,提前告诉你,我安排好人员”。原告再称“因为你之前说过帮我装了再过年的,所以问问你,看你还没有消息”,***回复称“我本来想过年前帮你装的,刚好众涌良田的四个业主,他们是亲戚来的,过年前要入住,我看你博澳城那里不急,所以先帮他们装了”。
另查明,原告丈夫陈某与案外人江某于2022年1月17日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鉴于江某的丈夫***为吴某乙提供劳动,在安装陈某向吴某乙定作的天花衣柜期间,抬定制柜上楼中不慎摔下电梯井死亡,在双方沟通期间达成如下协议:一、陈某考虑到江某还有2个未成年子女要抚养,出于人情道义,同意一次性补偿400000元给江某,用于江某抚养未成年子女及其生活补助;二、江某知晓陈某定作家具的事实并清楚知道其丈夫给吴某乙干活过程摔进电梯井中,承诺若陈某愿意补偿400000元后,不打扰陈某生活,不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找陈某麻烦,其作为亡者家属,其丈夫死亡的相关赔偿问题只找吴某乙;三、双方一致确认,假定未来江某与吴某乙的纠纷若涉及陈某或法院认定陈某需要承担一部分,前述补偿额亦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该金额亦视为江某据此与陈某达成的协商和解;若存在多的部分,陈某亦不会找江某退回,当作陈某给予江某的帮助;四、本协议是双方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愿、充分理解达成的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电梯(供货安装)合同书》应否解除?二、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电梯(供货安装)合同书》应否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涉房屋于2021年12月2日已符合安装电梯条件,且***自称在原告处安装电梯约15日即可安装完毕,而被告在接近一个月时间内仍未进行安装施工。原告在2021年12月29日再次催告被告安装电梯,但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春节前不能安排工人上门安装,需要在春节后才能安装。后在2022年1月12日,由于电梯井并未封闭,在案涉房屋安装天花衣柜的工人***在抬定制衣柜上楼时不慎摔下电梯井死亡。本院认为,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安装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电梯井发生了人员死亡事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解除《XX电梯(供货安装)合同书》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于起诉前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本院确认《XX电梯(供货安装)合同书》解除时间应为本院应诉材料送达之日即2022年10月22日解除。
二、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在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其已支付的定金41400元及从合同解除之日起即2022年10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合同解除导致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故综合考虑本案双方当事人损失的实际情况、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4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XX电梯(供货安装)合同书》于2022年10月22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返还定金41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定金414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广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财产保全费848元,二项合计23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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