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345号之一
原告:广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洲中村“新塘上”自编0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69189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煜伦,分别是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