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号
申请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洲中村“新塘上”自编0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69189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女,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157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157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98.79元,由申请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