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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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5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洲中村新塘上自编0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691898J。
法定代表人:蒙传伟。
委托代理人:朱敬平,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西大围工业区紫金城2号楼H5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0YFT5T。
法定代表人:尚宗生。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8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广东**电梯有限公司与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的《万企报国共赢共生020产业园会员服务合同》于2021年9月26日解除;二、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会员服务费150000元予广东**电梯有限公司;三、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120元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880元予广东**电梯有限公司。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7161.09元并应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以及现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停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没有到庭。
四、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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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黄钻贤
执行员  林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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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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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陈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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