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6914号
申请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洲中村“新塘上”自编0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691898J。
法定代表人:蒙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才,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日之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1号办公楼第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77248217。
法定代表人:张武炀。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5号正盛商务大厦C座9楼9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7199157D。
负责人:林耀舢。
申请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日之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日之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6543.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日之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6543.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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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