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123执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大道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267282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105国道36号创业服务大楼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5XPP63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案裁字第0320号南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本院依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和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但***和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查询内容涵盖工商注册信息、银行(含财付通等互联网账户)存款、车辆、证券账户、房产、股权股息、公积金账户余额、商业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仅有银行存款三百多元。
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情况,本院以本案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如下:2023年5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因实际冻结金额少,故未扣划。执行中***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该司因被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致经营困难,无力履行。被执行人***和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执行中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53.857891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3年9月3日,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保全及执行中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