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5759号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大道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26728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