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702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大道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26728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新,江西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同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受理被告(反诉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并与本案合并审理。
2022年11月25日,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2年11月30日,被告(反诉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294元,减半收取314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