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江西皇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6民初718号
原告:江西皇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6034409X。
负责人:陈振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江西正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267282W。
法定代表人:周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袁林,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江西皇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袁林(以下简称两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皇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8元,减半收取计3039元,由原告江西皇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宪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卢在红
书 记 员 王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