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92民初674号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自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为票据法律关系,且已追加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控股的子公司,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