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民终2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1-S2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宏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辽宁宏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4元,减半收取709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4元,减半收取7092元,由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