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宏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304民初5004号 原告:姚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辽宁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辽宁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7600元(原告姚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3800元,退还给原告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