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581民初3251号
原告:河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河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变更减少了部分诉讼请求。2023年12月25日,原告河南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经本院某某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南某某公司负担。(原告河南某某公司已预交的37066元,退还原告河南某某公司3266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