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6民初17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27层27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村北500米。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