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昌鼎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傅林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23民初1665号 原告:平昌鼎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金宝街道红庙社区三房湾灌子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7M335J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平昌县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青云镇中包村1组89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2********。 被告:四川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泸桥镇成武路97号1幢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99407686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鼎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鼎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昌鼎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昌鼎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7元,由原告平昌鼎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