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29民初421号
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28栋1单元5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定县泸桥镇成武路97号(金宏商住楼)1幢2-5-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7元,由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