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丽芳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芜湖高新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芜湖丽芳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07民初1068号 原告:***,男,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建筑师,住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财务人员,住址,系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高新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殷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芜湖丽芳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殷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与被告芜湖高新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芜湖丽芳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广安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高新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高新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