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07民初1068号
原告:***,男,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建筑师,住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财务人员,住址,系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高新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殷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芜湖丽芳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殷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与被告芜湖高新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芜湖丽芳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广安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高新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高新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