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2民初7857号
原告:何某某,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成都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2025年8月1日,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