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2民初11131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诉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20日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已生效的(2023)粤01民终21881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施工资质:某甲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10]000017-1】。
总承包合同:2018年1月19日,某甲(承包人,乙方)与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总承包合同B版范本》(合同编号:XS-ZBDS-施工-000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已于2018年1月份签订了雪松总部大楼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A版(以下3简称“总包合同A版”),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同意将总包合同A版提交行政部门备案。为进一步提高该总包合同A版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就上述合同中的各项相关条款的执行做进一步细化约定,特签订本《雪松总部大楼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承包合同B版》(以下简称“承包合同B版”)。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约定,工程结算金额的5%为保修金,乙方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相关条款无息付清(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但均未注明签署时间。该协议书第6.3条保修款结算及支付时间约定,本工程质保期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要是移交完毕、房屋集中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5年,质保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质保金支付方式为:第一年质保期满后返还1.5%;第二年质保期满后返还1.5%;第三年质保期满后返还1%;第四年质保期满后返还0.5%;第五年质保期满后返还0.5%。以上质保金支付前提条件为乙方完成期间全部保修工作并经甲方或物业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第7.3条约定,甲方非因正常原因未按规定返还质保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预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
竣工验收:2019年12月19日,某乙公司、某甲、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已按要求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验收程序有效,符合规定要求,同意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某甲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工程移交:《工程移交书》记载:雪松总部大楼承包合同工程已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保修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至2021年12月18日结束。
涉案工程的总造价合计:183541115.66元。
工程质量保修金:9177055.78元。
某乙公司向某甲支付的总价款:7536188.82元(一审认定应付工程款14277712.22元-措施钢筋调差1776900元-高支模调差4949700元-附加防水层调差14923.4元)。
该案查明判决结果:1、某乙公司向某甲支付工程款7536188.82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7536188.82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某甲有权就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的雪松总部大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7536188.8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企业信息查询截图:某甲主张某乙公司被执行总金额为1163662800元,且某乙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支付某丙公司工程款7536188.82元及利息、鉴定费,因此,某乙公司已无法按月返还保修金,某乙公司构成逾期违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为优化诉讼流程,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2024)粤0112民诉前调7759号案件,并在诉前调解阶段召集本案双方当事人到庭,并固定双方的诉辩意见、进行证据交还、质证等。
原告某甲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1.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工程款(保修金)9177055.7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某甲有权就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的雪松总部大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保修金)9177055.7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
被告某乙公司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发表的答辩意见:1.对某甲主张的质保金金额无异议;2.对某甲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因为该总部大楼尚未取得房产证,无法进行拍卖;3.某乙公司属于某甲公司,某乙目前涉刑事案件正在侦查阶段,某乙名下自查可能涉刑事案件,某乙公司认为应待刑事案件结果出来后再根据结果进行民事案件的判决。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质保金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对某乙公司质保金的金额9177055.78元以及(2023)粤01民终21881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根据《工程移交书》载明的保修期,案涉工程保修期于2019年12月19日届满,以及根据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的约定,某乙公司应在第一年质保期满后返还1.5%质保金,第二年质保期满后返还1.5%,第三年质保期满后返还1%,第四年质保期满后返还0.5%,第五年质保期满后返还0.5%。某乙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质保金,某甲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全部质保金9177055.78元及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3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某甲主张对案涉雪松总部大楼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欠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保修金)9177055.78元及利息(利息以9177055.78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有权就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的雪松总部大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保修金)9177055.7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39.39元,由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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