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5602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大桥机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879436F,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彤天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大桥机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于***的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