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02执恢14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国颂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2019)吉010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吉010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国颂电力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2846.92元已由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吉010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