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国颂电力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国颂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9646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本院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
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等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3、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已全部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曲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