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颂电力有限公司

吉林省国颂电力有限公司与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2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省国颂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大路369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胡同18号。法定代表人:丛洋洋。
本院在执行**省国颂电力有限公司与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5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9646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964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