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242号 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6302468098Y,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铁路北街128号南京财经大学现代服务业科技园B座16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Q547E37,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街道办事处通达路与学府路交汇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价值42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