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7736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铁路北街128号南京财经大学现代服务科技园B座16层。
负责人:***。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