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007号 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前调5677号】中,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20002386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