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11民初12号 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铁路北街128号南京财经大学现代服务业科技园B座16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街道办事处通达路与学府路交汇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公司)与被告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鑫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佳鑫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项385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根据合同约定的3852000元欠款总额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向原告支付;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佳鑫公司于2019年7月份签订《临沂佳鑫双语学校一二期智能化项目合同》,原告已按项目合同履行完毕且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与被告佳鑫公司因另一工程款纠纷案件已由贵院作出(2021)鲁131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因被告未履行判决,原告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鲁1311执3085号。因原告与被告佳鑫公司执行纠纷和被告佳鑫公司拖欠原告《临沂佳鑫双语学校一二期智能化项目合同》工程款事宜,原告与被告佳鑫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同日达成(2021)鲁1311执3085号执行一案的《执行和解协议》和被告拖欠原告《临沂佳鑫双语学校一二期智能化项目合同》工程款支付事宜《合同书》,被告***、***均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临沂佳鑫双语学校一二期智能化项目合同》支付工程款事宜《合同书》约定:双方确认该项目已完工,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存在任何合同项目内的疑议。本项目被告佳鑫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问题,原告方认为被告佳鑫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为3852000元,被告方认为拖欠工程款为3446064元。合同约定被告方分两次向原告方付清欠款,如果被告方按期支付,被告方仅支付3446064元即可,如果被告方不按期支付,被告方自愿按3852000元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同时被告方应自2021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根据合同约定的3852000元欠款总额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含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诉责险保险费、差旅费、误工费等)。被告***、***自愿对被告佳鑫公司的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21)鲁1311执3085号执行一案的《执行和解协议》和《临沂佳鑫双语学校一二期智能化项目合同》工程款支付事宜《合同书》签订后,被告方均未按期履行。 佳鑫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辩称,此欠款系佳鑫学校2019年建设时期的设备款,自***2019年9月接管学校后就此款进行多次协商也达成一定的共识。但因***多次未将此款汇入中移公司,导致中移公司失去耐心,中移公司于2021年12月提出必须由***和一个公司进行担保,后因公司征信未通过,中移公司要求追加个人担保,***就欺骗***提供担保,***称只是个形式,等收取学费时按期还款即可。因佳鑫公司管理混乱、两年不发工资,***于2022年9月辞职。本案欠款主要是由于***不守信用、不尊重契约精神导致,请法院依法予以考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9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佳鑫公司(合同甲方)签订《临沂佳鑫双语学校一期智能化项目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系统集成工作,包含综合布线(内网)系统、综合布线(设备网)系统、校园网络系统、安防监控系统、明厨亮灶系统、校园广播系统、阅卷系统;工期为50个日历日,乙方应于2019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完成后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试运行(试运行期为30天)和最终验收;合同总价款为4917190.16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并生效且在乙方进场施工七日内付总价的5%(预付款),于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总价的15%,于终验合格后2020年9月30日前付总价的40%,于终验合格后2021年9月30日前付总价的40%;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款项,每**付款一天,应按延期支付金额的0.03%支付违约金;合同一方违反合同,如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一方应负责赔偿。2019年7月19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佳鑫公司(合同甲方)签订《临沂佳鑫双语学校二期智能化项目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系统集成工作,包含机房工程、校园信息发布系统、多媒体教室系统、教室办公云桌面系统、食堂消费管理系统、**校园融合管理平台;工期为50个日历日,乙方应于2019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完成后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试运行(试运行期为30天)和最终验收;合同总价款为4712809.84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并生效且在乙方进场施工七日内付总价的5%(预付款),于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总价的15%,于终验合格后2020年9月30日前付总价的40%,于终验合格后2021年9月30日前付总价的40%;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款项,每**付款一天,应按延期支付金额的0.03%支付违约金;合同一方违反合同,如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一方应负责赔偿。2019年11月7日,原告制作了一、二期工程的验收证书,两份验收证书上均载明:原告单位已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原告单位的交工资料对工程进行了检查鉴定。工程质量达到部颁规定和设计要求,验收质量合格。被告佳鑫公司在两份证书上签字、**。被告佳鑫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481500元,于2019年12月27日支付1444499元,于2021年2月2日支付50000元。后因被告佳鑫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鲁131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认定临沂佳鑫双语学校一、二期智能化项目均已完成终验,终验付款分三期履行,被告佳鑫公司应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第二期终验付款3851999.99元,即合同价款的40%,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还应支付3801999.99元,并判决“一、被告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3801999.9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851999.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按照日利率0.03%计算;以3801999.9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3%计算);二、被告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律师费16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佳鑫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后因第三期终验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佳鑫公司未按时付款,原告中移公司作为甲方与佳鑫公司作为乙方、***作为丙方、***作为**于2022年1月18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各方本着自主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临沂佳鑫双语学校2019年7月份签订的《临沂佳鑫双语学校一二期智能化项目合同》履行以来,乙方所欠甲方的款项3852000元支付事宜,甲乙丙丁各方达成如下还款协议内容:一、乙方认可欠甲方工程款项总额为3446064元,该项目已完工,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不存在任何合同项目内的疑议;如乙方不按本合同付款,乙方自愿按3852000元数额向甲方支付工程款。二、乙方分二次付清剩余欠款:1、2022年7月30日之前给付1166064元;2、2023年1月15日之前给付2280000元。三、如乙方按以上条款履行,协议履行期间,学校智能化项目后期的维修、维护与售后条款仍按原合同履行至2022年11月7日。四、如乙方任一期违约,视为全部违约,甲方有权起诉,乙方应按3852000元数额向甲方支付款项,同时乙方应自2021年10月1日起根据欠款总额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并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含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误工费、诉讼费、诉责险保险费等),同时甲方不再承担第三条约定的义务。五、丙方和**自愿对乙方的合同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协的款项、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为两年且直至本协议履行完成”。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此成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移公司与被告佳鑫公司之间签订的两期智能化项目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约履行。现设备终验已完成,第三期终验付款期限已届满,结合双方达成的《合同书》,佳鑫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移公司支付工程款3852000元。佳鑫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约定每**付款一天,按**支付金额的0.06%计算违约金,该约定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20000元,该费用系因被告佳鑫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费用损失,符合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且有相关票据佐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书》上签字,且约定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两年,担保范围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临沂佳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工程款385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85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律师费12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16元,减半收取18808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3808元,由被告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