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6926号
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贺兰县银都蓝湾12-1301室。
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3元,由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