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6926号

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贺兰县银都蓝湾12-1301室。

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3元,由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