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1306号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3月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回对被告**、宁夏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夏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史晓娇
书 记 员 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