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5654号
原告:宁夏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姜百旺(实习律师),宁夏善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4月2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宁夏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晴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