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2659号
原告:济南历下丰汇钢架管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凤凰路道东北段。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00年0月0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00年0月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济南历下丰汇钢架管租赁站与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历下丰汇钢架管租赁站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历下丰汇钢架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历下丰汇钢架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计2232元,保全费1706元,均由原告济南历下丰汇钢架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