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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113民初1298号 原告:济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济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07609.79元(马山镇多村整合农村新型社区D4-2地块3#、4#、6#、10#、11#、12#楼水电安装工程质保金),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2月21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马山镇多村整合农村新型社区D4-2地块3#、4#、6#、10#、11#、12#楼水电安装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原告,因质保金未到期,判决书扣除了质保金。现质保金到期,要求被告及时付款。经原告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确认质保金数额应为407609.78元。 某乙公司辩称,认可该质保金的数额,同意支付,但甲方尚未付工程款且某乙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所以未支付该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2024)鲁0113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21年12月20日,某乙公司授权其公司工作人员***与某甲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将马山镇多村整合农村新型社区D4-2地块3#、4#、6#、10#、11#、12#楼水电安装工程劳务作业承包给某甲公司,承包方式系包工包料。合同第七条约定,主楼按实际计算面积结算,结算价格主楼按224元/平方米计算;主体验收后支付总款的95%,留质保金5%,保修期后付清全款。第十二条约定保修期限两年,从工程交付业主入住之日起算。结算合同工程价款为8152195.52元,质保金为结算合同工程价款的5%即407609.78元。某甲公司表示因保修期未满,质保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明确表明该案中暂不主张剩余5%质保金。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鲁0113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D地块工程所涉安置房于2022年12月17日统一组织交房,并已交付安置居民集中入住。现保修期已满,某甲公司称向某乙公司催要质保金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某甲公司已按约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某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5%待保修期满后付清。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17日统一组织交房,并已交付安置居民集中入住,双方合同约定保修期限为从工程交付业主入住之日起计算两年,至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过保修期,某乙公司理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407609.78元,庭审中某乙公司亦表示同意支付,对于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乙公司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某甲公司主张自其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07609.78元; 二、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07609.78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济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8元,减半收取计7414元,由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