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2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汉硕高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鑫港四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达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望岛工业园区新纺织公司院内B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汉硕高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与威海达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汉硕高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依据(2020)津011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威海达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热熔性预浸机成套设备(半成品,以实际查封为准)一套,申请执行人汉硕高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机器设备暂不处置。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