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7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吴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7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上诉人亚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亚太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因在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不再收取,上诉人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嫄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