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蓝光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81民初1171号
原告: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家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蓝光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蓝光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蓝光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6元,由原告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