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7民初7152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碧波社区黄贝路2068号深圳贝岭居宾馆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4144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科技大道4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JPP47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1850.1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850.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029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