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8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刚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莲,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灿辉,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聚,广东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为33711.28元,减半收取为16855.64元,多收的16855.64元由本院退还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春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文琦(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