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保52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东园林产品展销楼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41448H。
法定代表人:庄刚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莲,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嘉长源高科技工业园**厂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933XT。
法定代表人:苏帆,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龙海二路**东岸花园****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82452687N。
法定代表人:马灿辉,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聚,广东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中滢园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粤0308执保550号民事裁定,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号为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XXXXXXXXXXXX房产。现本案已二审撤诉裁定结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63908.89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维 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罗文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