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6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2001号大院1栋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7796C。
法定代表人:陈存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0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上诉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5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上诉费人民币79.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邓 婧
审判员 孔 卫 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星 ( 兼)
书记员 徐楚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