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亮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05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吉林省白城市洮**。

被执行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创业花园东吴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7796C。

法定代表人陈存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25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2264.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存良向本院提交中国工商银行付款凭证,证明

其已于2020年7月11日向***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53账号付款12264.1元。据此,本院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已经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2597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2597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