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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31183号
原告: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2001号大院1栋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7796C。
法定代表人:陈存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红波,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钟祥市。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红波、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10月15日。
二、岗位:项目主管。
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5482.8元。
四、离职时间:2020年9月10日。
五、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称2020年9月10日原告让被告到云城万科里项目查看,之后被告未说明原因就到其他公司上班,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提交区域经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被告予以确认。被告称2020年9月3日之前在欢乐颂项目上班,之后原告安排被告到其他项目工作,被告想去的项目原告不同意,原告安排的项目又离家太远,被告不同意,直到2020年9月10日原告让被告到云城万科里项目,被告在云城万科里项目从早等到晚,也没有人安排被告工作,之后被告因生活所需,不得不去找其他的工作,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另查,原告支付被告9月份工资为470元。被告称其工资系底薪5000元+加班费,原告仅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日工资,被告在家中等待原告安排工作期间没有工资;原告称被告工资是底薪2200元+加班费,即使有少发,也是因为被告2020年9月10日之后去了其他单位上班,工作交接及考勤都没有按时完成,有差额部分都有补发。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发放被告2020年9月份工资金额推算,原告仅发放被告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日工资,即被告在等待原告安排工作期间没有工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存在辞退行为,被告因原告没有安排工作内容而离职,鉴于被告在等待工作安排期间没有工资,本院视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系原告提出、被告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82.8元(5482.8×1)。原告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六、被告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
七、仲裁裁决案号:深劳人仲裁[2021]1054号。
八、仲裁裁决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82.8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82.8元。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482.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世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