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659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
被告: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诉被告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未交纳),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慧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