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亮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大通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402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2001号大院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779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大通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48534117-9。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大通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皖04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淮南市大通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案件款,2020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大通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21225.3元,执行费17612.00元,被执行人自2020年6月起每月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认可,长期履行。本案执行标的1521225.3元,现已执行到位32122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02执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