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5民初22501号
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