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1817号
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苏锦街3号院2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柠维,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二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社区力嘉路108号B栋B6-01。
法定代表人:彭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二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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