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7365号
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苏庄三里共创大厦60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柠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现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