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8757号
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柠维,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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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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